第364期-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平台内从业人员税务申报的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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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您好!

近期针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纳税相关规定逐渐明确,个人从事营利性服务的纳税原则在原有的实践基础上发生了一定的改变。2025620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发810号国务院令:《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正式施行。20256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16号公告(配套公告):《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宣布从2025101日起,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2025101日起,多个互联网平台企业也宣布启动按照上述新规履行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税务扣缴申报和代办申报义务。美森咨询就互联网从业人员(含灵活用工人员)税务申报事宜分享如下: 

(注以下斜体部分的文字为法律法规原文

什么是互联网平台从业人员?

根据《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第二条:

所称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

法律实践中,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包括了各类自主经营的灵活用工人员,包括宣传策划人员、外卖人员、家政人员、主播人员、兼职教育人员、在线咨询人员、兼职翻译人员、旅游向导等等各行业人员随着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广泛普及,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一般通过互联网或者基于互联网平台实现服务的发布和对接,上述各类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即成为互联网平台从业人员。

灵活用工人员税收扣缴原则的变化有哪些?

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在第4号《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中规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同年,国家税务总局在第48号《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中,规定了经营者个人进行临时税务登记的义务:

二、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因此一段时间以来一些灵活用工人员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之后,可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申报纳税,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一旦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申报纳税,则不参与年终四项“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此次《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正式施行后,明确了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该项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涉税信息。同时,灵活用工人员的税务政策得以明确,互联网从业人员纳税申报将按照劳务报酬项进行归集,参与年终四项“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其应纳税税率也有所变化。

灵活用工人员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16号公告第一条规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累计费用-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费用,按累计收入乘以20%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互联网平台企业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月份数计算。

以某互联网平台10月1日后开始执行的纳税新规为例:

1、收入提现需缴纳税款,个人按照“劳务报酬”预扣税金:

1)需先扣除增值税(现行增值税税率为1%)和附加税(现行税率约0.6%)。

2)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80%-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互联网平台企业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月份数计算。)

3)适用3%-45%的累进税率,平台预扣税款,次年3-6月需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某互联网平台的上述规定,符合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要求。

2025年10月1日开始,各互联网平台企业平台内从业人员按照以上规定申报纳税。

税务合规是企业和公民的义务。如有疑问或者需要进一步解答,欢迎联系美森咨询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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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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