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6期-关于CRS(共同申报准则)误区系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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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个市场经济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简称OECD推动以CRScommon report standard,即“共同申报准则”)为核心的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机制以来全球已有数百国家和地区加入该机制。

CRS推动的跨境数据交换使得国家的境外收入税收监管也达到了新的阶段,很多有境外收入的中国税收居民越来越多地关注境外收益如何纳税合规的事项。

结合美森咨询税务专家的研究针对目前存在的CRS认知误区分享系列文章,以帮助拥有境外收入的中国税务居民合理规划资产、合法纳税。

情况一:隐藏境外资产

案情:

某企业家在香港某银行开设私人银行账户时候,存入了大量资金并购买了投资基金。开户时,境外银行会明确要求填写《自我证明》(Self-Certification),以声明其税务居民身份。 为了规避CRS信息交换,有人会使用以下“小聪明”的做法:声称自己是某东南亚小国(非CRS参与国)的税务居民,并提供在该国的临时住址证明、账户通讯地址和电话都留在了该东南亚国家,而非中国;指示银行所有对账单和通知都通过电子邮件发送,避免纸质信件寄往中国。

后果:

香港金融机构的合规部门会履行例行的尽职调查,调查内容不限于:主要业务和家庭关系是否在中国;在该东南亚国家的停留时间是否达到183天的界定;提供的住址是否是一个明显的“信箱服务”这种不合理的地址。

明显疑点的的案情银行将把相关人的账户信息(包括开户以来多年的历史交易记录)报给香港税务局,并由香港税务局交换给中国国家税务总局(STA)。 中国税务机关接到信息后,可能启动相关税务调查。最终,相关人可能需要为其账户产生的所有投资收益(利息、股息等)补缴个人所得税,并面临巨额罚款(通常为应缴税款的0.5倍到5倍)以及按日计算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话,还可能因偷税罪承担刑事责任。

情况二:利用未被穿透的离岸架构

案情:

CRS实施之前,有人会通过“避税天堂”如开曼群岛设立家族公司,并用这类公司持有在香港的金融资产和房产。在过去,这种架构确实能有效隐藏信息。CRS实施后,有人会认为“公司账户的信息不会被交换”,认为只要钱不进个人账户就安全,因此没有对架构项下资产履行CRS申报。

后果:

CRS对“被动非金融实体”(Passive NFE)——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壳公司”——有穿透条款。金融机构需要“穿透”这家公司,识别出其背后的实际控制人。 如果实际控制人是中国税务居民,其在开曼公司中持有的股权价值以及该公司在香港银行账户的资产信息,将被香港和开曼的金融机构报给当地税务局,并最终交换给中国国家税务总局(STA)。 税务机关认为,该离岸公司产生的利润(即使未分配)视同该中国税务个人取得的收入,要求其补缴个人所得税。同时,由于架构复杂且意图隐蔽,可能被认定为恶意偷税,面临顶格罚款,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甚可能导致更严重的后果

传统的离岸架构在CRS下已几乎透明:CRS一套规则机制用来穿透壳公司、信托、基金等实体,找到其最终的实际控制人和受益人。实际上税务义务在收入产生时即已发生,而非在资金分配到个人账户时。

鸣谢:本文获得专业税务咨询师崔兴炜先生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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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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