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1期-关于外籍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客户,您好!
我国政府为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陆续出台了多项外商投资的鼓励政策。其中,执行多年的外籍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暂免征收的政策体现了我国对于外籍个人来华投资的鼓励。近期,美森咨询陆续接到多方对于这项政策是否继续执行和如何执行的相关问询,下面我们分享如下。
一、政策核心内容
财税字〔1994〕20号文件全称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5月13日联合发布。这份文件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政策体系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其中制定了多项涉及外籍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对外籍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明确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这些规定在吸引外资、促进国际人才交流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根据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适用条件与范围
(一)主体适格条件:享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主体必须是外国国籍的个人(本文第五条第(二)款的情形在法律实践中除外)。
(二)所得来源: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股息、红利必须来源于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适用范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明确限定为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包括其他形式的所得。
三、政策执行情况
虽然财税字〔1994〕20号文件仍然有效,但各地税务部门执行可能存在差异。在绝大部分地区,该政策依然有效,政策延续。
四、具体操作方法
外籍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通过企业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由企业进行办理。
(一)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进行非居民所得申报中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

(二)如实填报相关税收信息。

(三)在填报完成后,税务机关可能进行核查。外籍个人应准备相关的税收优惠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外籍个人身份证明、股息、红利决议、外籍个人股东出资证明等文件,以备核查。

(四)特别说明的是,在外籍个人完成税收优惠申报之后,资金出境时,需向银行出具税务机关开具的《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和《完税凭证》。
(五)存在一种特殊情形:外籍个人股东如果同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则在企业完成税务报到后,需要外籍个人股东携带身份证件亲自到税务机关申请法人身份的账号密码用以办理企业的相关税务申报事宜。
五、特别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虽然申报流程既可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报,也可以线下申报,但是外籍个人股东需要将股息、红利决议、出资证明文件,外籍身份证明等资料准备妥当备查。
(二)当中国籍自然人变更国籍为外籍个人时,按照2006年商务部10号令:“第五十五条: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这种情形下该外籍个人股东无法享受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三)外籍个人股东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入股的,部分地区税务机关以外籍个人股东入股公司之后产生的利润计算优惠税率,入股公司之前的利润所产生的股息、红利需要按正常税率缴税。
(四)有通过国籍身份变更或者关联交易躲避纳税义务的企图或者主观故意的,税务机关会按照商业实质原则进行判定。
如有疑问或者需要进一步解答,欢迎联系美森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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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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