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9期-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信息报告试点的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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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外投资企业信息报告制度

我国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建立了信息报告制度,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送主要依据的现行法律法规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规定我国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同时规定违反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法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再次明确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如实、按期报送投资信息。

(三)《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针对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

(四)《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

对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送的细节和程序做出详细规范。

在上述《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二十八条和《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四条中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的企业的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和年度报告,由市场监管总局向商务部共享,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二、新增试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信息报告

为加速《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的落地进一步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境内再投资,经商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颁布了2025年第12号公告《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信息报告试点》(以下简称12公告,并于202571日起生效。

(一)触发提交再投资信息报告情形

12号公告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在进行再投资活动时,外商投资企业以本企业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增资或购买被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不含多层次投资)时,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报告

(二)目前全国试点城市

12号公告首批试点地区江苏、上海、天津、辽宁、河北、湖南、陕西、重庆。

(三)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系统变化

在原有的外商投资系统信息报告基础做了一定的修改,重点增加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基本情况报告一栏,如下:

(四)再投资信息报告需要填写的内容

根据商务部本次公告,新的《外商投资初始、变更报告表》将在试点地区增加第五大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基本情况表"需如实申报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涉及的境内企业名称、实际投资金额(注册资本、对被投资企业增资的溢价、购买被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支付的价款等)、实际投资时间、资金来源等信息。其中对再投资资金来源分为了以下几个选项□自有资金-资本金□自有资金-利润□自有资金-其他□境内借/贷款□境外借/贷款□其他

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2号(《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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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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