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1期-关于中国国籍自然人股东居民身份变更的温馨提示

图片
尊敬的客户,您好!

中国国籍自然人股东取得外国公民身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或台湾地区居民身份后,会带来诸多个人身份名下合法资产如股份、房产、存款等联动影响。了解相关法规的规定,提前做好合规性登记报备,避免相关变动影响企业和个人的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美森咨询根据近期多个地区针对中国国籍自然人股东居民身份变更的案例实践,总结如下:

一、中国国籍自然人获得外国公民身份后是否可以保留中国国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因此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中国公民在获得外国国籍的同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公民也有义务在获得外国国籍同时主动及时申请注销中国户籍、身份信息等。

二、法律法规中相关企业性质是否变更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现行有效的200688日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10号令”)第五十五条 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三、中国国籍自然人股东居民身份变更后如何报备变更情况?

中国国籍自然人股东居民身份变更后,需要到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办理股东信息变更备案,法律实践中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情况略有区别:部分地区要求居民身份变更的股东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前后身份文件为“同一人”的证明文件,用于佐证原身份证明和现身份证明的自然人为同一人;部分地区在后续需要验证股东身份时,要求本人携带居民身份变更后的证件原件现场办理。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2024125日回复关于居民身份变更后履行登记问题的咨询回复分享如下:

“您好,您通过政府在线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1)股东取得香港户籍后,应办理相关变更登记(股东身份变更证明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并分别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的,须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属外国地区的,须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注:未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的相关变更登记业务,不予受理。(2)股东身份变更证明由境外公证机构出具,必须注明变更国籍的时间(注:应晚于该股东取得内资企业股东资格时间),并附原身份证明和现身份证明复印件;属港、澳地区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并分别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的,须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属外国地区的,须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四、中国国籍自然人股东居民身份变更后发生增资行为企业性质是否发生变更?

在法律实践中,中国国籍自然人股东居民身份变更后对持股公司发生增资行为时,部分地方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外方股东进行登记管理,该自然人新增投资后企业性质将按照其变更后的居民身份进行变更。

五、法律实践中中国国籍自然人股东居民身份变更后企业是否要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在法律实践中,中国国籍自然人股东居民身份变更后,无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但是若中国国籍自然人股东居民身份变更后发生新的增资行为,外汇管理局将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在填写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时,将新增投资额部分填写到表中第四栏目:“外方股东投资信息”,并保留该自然人以中国国籍投资部分的相关信息在表中第五栏目:中方股东投资信息。因此,归属于原中国国籍自然人身份项下的股权,不能登记在变更后的居民身份项下。

六、中国国籍自然人股东居民身份变更后是否可以通过其原中国国籍个人金融账户对企业增资?

鉴于中国国籍自然人股东居民身份变更后,其后续增资行为实行“新老划断”,外汇局以“外方股东”身份监管,不可再由其原中国国籍个人身份金融账户出资到企业。

关于上述问题可参考现行有效的国家外汇管理局[88]汇管条字第105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以人民币投资问题的批复》:

宁汇管(88)第47号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所提三点建议,即:

一、外商投资必须以外汇投入;

二、人民币投资仅限于外商从其合资的企业中所获人民币利润,同时出具当地外汇管理分局的证明;

三、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均以套汇论处。

七、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是否可以恢复中国国籍?

详见2024220日美森咨询公众号:美森咨询342期:《关于申请恢复中国国籍的温馨提示》的内容。

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解答,欢迎联系美森咨询专员。

特此温馨提示


美森咨询
2025年8月

关于我们

About us


26年专业打磨产品:内外资企业创立方案设计及落地执行、搭红筹(含SPAC)37/7号文登记及补登记、ODI核准/备案、拆红筹、跨境担保/外债/对外放款备案登记、境外发债登记、内外资企业股份制改制、税务服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海外公司/海外基金/海外信托搭建、H股/GDR上市相关登记、企业境内外上市前合规问题解决方案等


Mason’s top-selling services based on our 26-year professional experiences include, among others, FDI and domestic enterprise registration and establishmentFDI and ODI foreign exchange registration, ODI approval/registration, red-chip restructuring and de-restructuring (including SPAC), foreign exchange registration for cross-border guarantee/foreign debt/ODI loan, overseas bond issuance registration, shareholding system reform of domestic and foreign joint stock enterprises, tax services, registration for private equity fund manager /private equity fund product, overseas company/overseas fund/overseas trust establishment and restructuring, registration for H-share/GDR listing, compliance matters required for onshore/offshore listing…


MASON


免责声明:

本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所有相关之内容无意构成任何专业意见,不论是法律,财务或其他方式,也不表明为相关信息之全部。美森公司对任何人士因使用或依赖本文章所包含的信息可能产生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包含的任何图片或影像。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讨论,欢迎与本公司联系。

图片

收藏

免责声明:

      本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所有相关之内容无意构成任何专业意见,不论是法律,财务或其他方式,也不表明为相关信息之全部。美森公司对任何人士因使用或依赖本文章所包含的信息可能产生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包含的任何图片或影像。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讨论,欢迎与本公司联系。

浏览量:0
首页    美森资讯    温馨提示    第361期-关于中国国籍自然人股东居民身份变更的温馨提示